在《穿透式监管与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的关系解析》和《穿透式监管与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的融合之道》两篇文章中,我们基本厘清了穿透式监管与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的关系,并提出了融合的逻辑基点、模式选择与组织职责分工。
但是,穿透式监管与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的融合不能停留在方法论层面,须落实到具体的实施中。
然而,国资央企的情况又是千差万别。有的企业一体化体系持续运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已实现协同;有的企业一体化尚在建设中,甚至尚未启动,四项职能仍基本上是各自为政。
这两种情形,穿透式监管与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进行融合的起点、路径等是不同的,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
本文系基于笔者所作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建设操作指引(2026-2027)(1.78万阅读量)和《法 ……
